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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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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66dae401586aa587d40019&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106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年09月22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68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河南、河北、山西、辽宁、山东、福建、江西、云南、陕西、内蒙古、甘肃、新疆、青海、江苏、广西、湖北、吉林、黑龙江、安徽、四川、湖南、浙江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总部设在深圳特区内的证券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六、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编者略)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编者略)
3.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编者略)
4.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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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1068号  发表于 2020-6-15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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