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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09〕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文件分发处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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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80cbfc01588462e9e70070&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2009〕14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文件分发处理单)
发文日期: 2009年06月17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文件分发处理单)
〔2009〕143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文件分发处理单

〔2009〕14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9〕88号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份数:16份
主送: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抄送: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处理意见: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内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关于调整减免税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流程和权限的通知》(黔国税所便函〔2009〕22号)的规定执行。
二、2008年度涉外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暂按《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关于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黔国税际便函〔2009〕1号)的规定执行。
三、由市(州、地)局负责审批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县(区)局负责审批的,为20个工作日内。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等,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期30天。
四、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扣除后的资产损失,其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跟踪管理。



承办处室、人员:所得税处 周国智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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