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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案例:须防范这类特殊情况导致的留抵退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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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31 00: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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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案例:须防范这类特殊情况导致的留抵退税案件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30 22:2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2048&idx=1&sn=26931025d06888d91f4ff098d98b402b&chksm=fb405c32cc37d524fd11c3358211de518c4ce1beecdfca040f9a207776d8f15e32de4c92af2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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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发布时间:2022-05-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近期,北京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北京和顺昌科技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违规抵扣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24.17万元,北京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北京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作为当前常态化打击工作的重中之重,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形成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压倒性态势,护航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好。
东方税语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根据上述公告及相关解读文件,可知只有符合公告规定的才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除此情况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实务中确实存在不少纳税人有这种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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