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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知小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还有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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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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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27 15:4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蛇口税务
标题: 【税知小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还有这些规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E1NzI1NQ==&mid=2652728580&idx=3&sn=c00676d328ccfc81cb2fe49ee4fb2972&chksm=80c935ecb7bebcfa2267aebe3a65f67029983987105e29e598344c4e835d3db75d5293d70b2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27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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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回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
那么
延缴期间可以申领增值税发票吗?
缓税政策会影响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和深税君一起看看吧!


一、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1
纳税人A属于制造业企业,于2019年12月20日成立,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其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

按照《公告》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2
纳税人B属于制造业企业,于2021年4月28日成立,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其实际经营月份9个月,总销售额为12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200万元/9×12=1600万元。

按照《公告》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三、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3
纳税人C属于制造业企业,于2022年1月20日成立,若按月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月,销售额为100万元,其实际经营1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万元/1×12=1200万元。若按季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022年4月,销售额为300万元,其实际经营3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300万元/3×12=1200万元。

按照《公告》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内容来源:深圳税务

深圳蛇口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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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小编:特特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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