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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深化税收大数据应用 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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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中国税务杂志社
标题: 深化税收大数据应用 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张斌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24 11:5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MzOTMxMA==&mid=2650274269&idx=1&sn=62e65546c1d4b9de1e137a0e4fab2e60&chksm=83b008dcb4c781cabb8d8db4d43d05125789794ee7bc72e58c056323b2ab08174fd3a5c74b7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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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
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绘就了“十四五”时期税收征管改革发展的蓝图。其中,针对数字化大背景下如何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进一步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意见》明确了发展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2年是《意见》落实的关键一年。如何以税收大数据实现《意见》提出的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如何通过深挖税收大数据潜能,不断提升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进而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围绕上述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张斌接受了本刊记者专访。
激发数据效能 推进“精确执法”
记 者:面对日益加快的全球数字化技术创新,《意见》提出“精确执法”,您认为,税务部门如何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不断提高税务执法能力?
张 斌:以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为加速推进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升级注入了强劲动力。《意见》明确指出要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积极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充分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多元数据汇聚功能和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精准防范、精准有效打击、依法从严查处曝光等具体措施。
税务部门应进一步激发税收大数据效能,妥善应对两方面的信息不对称,推进“精确执法”:
一是个别纳税人缴费人通过各种手段隐瞒其应税应费行为。由于税务部门不了解其真实经济活动和经营状况,导致少缴税费情况的发生。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使得税务部门在掌握纳税人缴费人信息方面具备了更强的技术能力,能够极大地改善这种信息不对称。但要把技术优势转化为实际征管效率,税务部门要通过大数据技术,按照“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的要求,对涉税信息进行智能归集,为税收管理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奠定基础;还要充分运用数据技术,为纳税人缴费人精准“画像”,对不同纳税人缴费人进行风险等级划分。通过合理配备执法力量,提高税收违法行为的识别能力,实现“精确执法”。
二是税务部门内部一线执法人员与上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如何在具体执法活动中,确保一线执法人员真正依法征税、依法收费,需要税务部门运用大数据技术,不断完善内部督查和监管流程。
盘活数据资源 推进“精细服务”
记 者:在数字化发展的大趋势下,如何通过“精细服务”,践行“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张 斌:随着税收职能的拓展,纳税服务的质量成为影响营商环境和税制运行成本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随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及税费征收职能的统一,税务部门“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电子税务局、电子发票、个人所得税App等为代表的税收征管技术和工具的应用,为从组织机构、征管流程、征管能力等方面提高纳税服务质量、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奠定了坚实基础。
《意见》提出了“精细服务”“优质高效智能”的要求,并从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降低办税缴费负担、改进办税缴费方式、压减税费缴纳次数和时间、提供智能型个性化服务和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措施,我认为,“精细服务”主要有以下三个着力点:
一是税务部门按照“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的原则,在扩大部门之间数据共享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集聚优势,进一步精简优化办税缴费的流程和手续,真正把纳税人缴费人的税收遵从成本降下来。
二是依托发票电子化改革、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建设和部门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在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技术,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申报等功能,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智能型个性化服务。
三是完善纳税人缴费人保护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缴费人权利,培养纳税人缴费人自我保护、自我管理能力。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通过设立专门机构、畅通维权渠道、搭建社会化权益保护平台、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等多种途径, 改进和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制度。
释放数据优势 推进“精准监管”
记 者:精准的税务风险管控是保障有效筹集税收收入的关键。如何理解税收大数据下的“精准监管”?
张 斌:《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其中,在科学划分风险等级的基础上,以税收大数据为依托对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分类管理是建立新型监管机制的基础。
《意见》不仅对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提出了“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的具体要求,还明确了“十四五”时期风险管理的重点领域。着重强调了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人群,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的风险防控和监管措施。
按照《意见》要求,我认为,税务部门应该重点从以下两方面深入推进“精准监管”:
一是突出精准分类施策,切实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
二是突出精准依法施治,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从而实现对纳税人缴费人动态信用登记分类,并以此为基础划分风险等级,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同时,还要利用税收大数据,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发挥数据优势 推进“精诚共治”
记 者: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需要多部门的协作与配合,税务部门如何发挥数据优势,构建“精诚共治”新局面?
张 斌:在数字化大背景下,税务部门应借助税收大数据“联通共享”的优势,全面开创“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真正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落到实处。
《意见》从部门协作、社会协同、税收司法保障、强化国际税收合作等方面对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积极与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等开展合作,不断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模式,形成治理合力。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作为智慧税务建设的突破口,加强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财政和金融支付以及档案管理等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
二是深化税收司法保障,提升税收信用成果应用。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信用和风险监管机制,加强与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法院的协同合作,畅通跨部门间的情报交换、信息通报、执法联动,形成“事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中更广泛、更主动地应用税收证明,事中开展失信记录共享,事后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的闭环模式;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银税互动”等创新举措,充分利用纳税数据和纳税信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是发挥社会组织在税收治理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形成辐射效应。发挥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代理记账等涉税行业协会贴近纳税人、熟悉税收管理的优势,建立数据信息定期沟通联络机制,在重大税制改革、政策制定、税收宣传、志愿服务中体现专业价值。
四是顺应世界数字经济发展大势,提高国际税收管理能力。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沟通联系,进一步深化国际税收合作,深度参与国际税收改革,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为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支撑。
拓宽数据维度 服务经济发展
记 者:经济冷暖“税”先知。税收大数据如何在服务市场主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宏观决策中发挥更大作用?
张 斌:“十四五”时期,税收大数据应当在以下三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以税收征管数据,服务税收政策制定。实际上,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数据是执行税收制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结果。通过对这些数据结果进行归集和分析,税务部门能够清晰、准确、客观地对现行税收制度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难点、痛点、堵点进行系统评估。这有助于税收制度建设和税收政策制定不断完善、更趋合理。
二是以税收征管数据,保障政府财政运行。税收征管活动中产生的数据能够在政府财政运行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各级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都需要有财政收入方面的预测。透过税收大数据,结合当地宏观经济指标变化,有助于精准绘制经济运行的“晴雨表”,对于提升各级政府预算编制准确性、财政资金配置科学性、财政运行合理性发挥重要作用。
三是以税收征管数据,助力宏观经济发展。税收大数据反映了绝大多数市场主体的实时经济活动状况,可将这一数据优势辐射到更加广阔的天地。比如,通过个人所得税中涉及的各类收入信息,准确判断居民收入及收入结构分布情况,并为收入分配状况评估及相关收入分配政策效果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撑。再比如,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数据的动态变化能够准确反映纳税群体的人口结构、住房、教育等方面的情况,不仅对社会相关领域政策优化起到支撑作用,也能为宏观政策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撑。
大数据蕴含大机遇,大数据驱动大未来。“十四五”时期,以更高质量的税收数据、更多元的数据分析成果,服务现代化国家治理,税务部门大有作为。
来源:《中国税务》2022年第5期
《中国税务》记者 袁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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