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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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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1 10: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8481ce0158898fe3e100bd&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8〕33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年06月04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3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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