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799
  • Tax100会员 32518
查看: 1165|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2〕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6197
2020-6-11 10: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8481ce015885e9c00b0086&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2〕5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2〕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年05月09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如下: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