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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新政: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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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新政: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19 21:1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1971&idx=1&sn=36df400cfa12ea8ccdafd4c68a0ae264&chksm=fb405c61cc37d577acf61c8c742fba570d76dba26524f35f257bf7e5df44bf75e26f9bb1638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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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提醒:
1、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发布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又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两个文件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进度;
2、中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由原来的7月纳税申报期起调整为5月纳税申报期起;大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由原来的10月纳税申报期起调整为6月纳税申报期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文件中两度起到“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实施退税,不能强制性要求全部的符合退税条件企业都100%选择退税,有些企业确实退不退税对企业来说并不能解决企业实质问题,企业有权利不申请退税,企业的选择应得到尊重
4、同时又强调“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退得快、退得准、退得稳、退得好。”近期总局及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在布了很多典型案例(包括企业方面的、税务机关方面的),企业和税务机关人员都应引起高度的重视,形成合力把好事办好。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5-17
为进一步加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实施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的重要意义,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进一步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存量留抵退税在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退得快、退得准、退得稳、退得好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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