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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2012〕29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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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2042600003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12〕29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12〕29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3-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2〕29号

为及时了解企业所得税税源的动态分布状况,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提供参考,我们结合各方面意见,研究设计了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以下简称快报)工作的调查指标体系、代码编制规定、数据分析思路等,并制定了相关评比办法。现将《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说明》、《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代码编制规定》、《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和《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被调查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和报送方式
2012年快报工作自20121季度起开始调查。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20日内,将不低于本地区最低调查户数60%的被调查企业的数据上报我司。企业和基层财政部门上报时限由省级财政部门自行决定。
对不涉密的快报调查数据,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通过财政内网报送;对涉密的快报调查数据,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通过机要方式报送。采取机要方式报送数据的省级财政部门,应适当调整数据报送时间,确保数据在季度终了之日起20日内报至我司。
二、分析报告
2012年,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不运用本地区调查数据撰写分析报告。但年度内能够运用本地区调查数据,分析本地区经济运行或税源变动等情况并上报财政部税政司的省级财政部门,在考核评比时,可以按照《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规定,享受额外加分。
三、工作要求
快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财政部门要提高对快报工作的认识,从完善税制改革、加强税政分析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调查,一方面要尽可能发挥相关部门的资源优势,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减轻被调查企业负担,另一方面要加强与被调查企业的沟通,对被调查企业反映的关于快报工作及现行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我司,我司将根据快报数据反映的情况和被调查企业反映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的进行分析研究。
四、其他
快报调查参数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政司网站(http://szs.mof.gov.cn)上提供下载,不再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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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29号  发表于 2020-7-9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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