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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177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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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91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7〕17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177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3-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7〕177号

阿勒泰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开具收购凭证抵扣税款有关问题的函》(流便函[2007]1号)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5〕402号)规定,对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业产品时,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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