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2022年5月1日起,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有所优化调整:
一是优化了备案单证的内容,详见下表,请注意政策变化点。
二是丰富拓展了纳税人留存、提交备案单证的方式。出口企业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因此,对于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的,出口企业无需再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可自行选择上述方式留存保管备案单证。当税务机关在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送达、邮寄或网上渠道的方式提交备案单证。
本期制作 | 第二税务分局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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