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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件 新国税流字(1997)4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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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091000009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件
文件编号: 新国税流字(1997)4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件 新国税流字(1997)4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0-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件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7)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7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过去已做过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
附: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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