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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198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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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92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7〕19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198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3-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7〕19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各地应加强采集数据汇总上报前的检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XML文件导出工具将采集汇总数据导出为数据列表文件等方式,及时发现并修改纳税人数据录入错误。导出工具及演示文档下载地址:FTP:/CENTRE/区局流转税处/tools。(二)目前全区货物运输发票比对相符率普遍偏低。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3号)要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取得的其他运输发票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数据。充分利用税控系统的防伪、数据采集功能,保证数据采集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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