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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 办【1999】42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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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09070000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 办【1999】42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 办【1999】42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 办【1999】4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96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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