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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 新党发[1995]7号 批转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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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2100055
发文单位: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
文件编号: 新党发[1995]7号
文件名: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 新党发[1995]7号 批转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4-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 批转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新党发[1995]7号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生产建设兵团: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乌鲁木齐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问题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作为自治区首府和全区的政治、经济中心,在我区实现“两线”开放的格局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目前是国务院批准的西北地区唯一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其建设,不仅有利于带动乌鲁木齐市产业机构调整,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而且对西北五省区“联合走西口”,实施国家向西开放战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乌鲁木齐市要充分利用当前有利时机,把加快建设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对外开放工作的一件大事,认真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学习和借鉴内地省市的成功经验,不断深化改革,努力改善投资环境,搞好招商引资,提高管理水平。开发区要遵循“小机构、大服务”的原则,机构设置要“小而精”,可借鉴塔里木油田的管理模式,实行有效的现代化管理,认真搞好服务工作,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开发区建设要坚持小块起步,滚动发展,力求做到开发、建设一片,收益一片。开发区要广开思路,多方面筹集资金,经批准可自办银行。要加强管理,优惠政策要严格限制在已划定的开发区范围内,严防出现企业在开发区内注册,实际在区外经营,转移城市财政收入的现象。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和项目要根据产业政策,进行严格审查。开发区管委会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转变作风,脚踏实地,精打细算,扎实稳妥地开展工作,抓好开发区的建设,努力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好。
  
关于加快建设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问题的请示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设立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国函[1994]90号已正式批准设立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为了加快建设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内地及沿海经济开发区的政策和做法,结合新疆实际,我们与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提出来开发区的有关政策问题,现请示如下:
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乌鲁木齐市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为副地级建制,作为乌鲁木齐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市委、市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辖区范围内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管委会行政编制暂定为50人,下设的办、局等机构为正处级建制,在编人员实行公务员制,行政经费列入乌鲁木齐市级财政预算。开发区干部一律采用聘任制,县处级干部由开发区聘任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调入开发区的干部保留档案职务级别,调出开发区不享受开发区聘任职务的有关待遇。
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能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部门及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行使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管理权和经济管理权。制订并组织实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管理开发区的国有资产、财政、税收、劳动人事、工商行政、公安、民政、外事旅游、环保绿化、土地、规划、建设和房地产籍、技术质量监督等。
开发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精干的管理机构,不要求区内机构同上级机构对口设置,区外行政机构一般不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授权中共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党的领导。两委领导职数3-5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正职由市委上报自治区党委任免,副职由市委任免或推荐,行政职务依法律程序办理。
二、开发区的规划和规划管理
开发区的规划是乌鲁木齐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管委会组织实施。控制性及修建性的分区详细规划由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管委会组织实施。编制开发区的规划,要借鉴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经验,根据乌鲁木齐城市总体规划,突出新疆的地区特点和民族特色,做好并组织实施4.3平方公里的分区规划。
三、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权限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自治区和市政府授权对辖区内行使部分行政管理权,享受省辖市经济管理权限。
1、在开发区内建设和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1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和100人以下的劳务合作项目,由开发区自行审批,报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的批准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管委会发放,自治区统一编号。
2、审批和管理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含环保设计)、施工组织和工程验收事务。规划管理、建设管理的各类证书以及环境管理等行政管理的其它证书由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主管部门委托管委会发放。
3、开发区根据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制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做法,制定劳动用工、工资、社会保险等方案,报市政府和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在开发区设立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开发区自行审批。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管委会办理,自治区统一编号。
5、管委会依法对开发区的土地及其它自然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管委会行使开发区内征用土地和有偿出让国有土地的审批权,按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土地划拨、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和房地产交易的审批、登记手续,由市政府委托管委会发放证书,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6、除涉及进口配额、许可证或国家规定需报批的品种以外,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办公用品等,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按规定报关。
7、开发区的对外经贸出国组团和邀请商务人员来疆,与开发区项目有关的出国组团及邀请境外有关人员来疆,在国务院授权以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并代发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报市外办备案。自治区外办凭批件和政审批件办理护照签发事宜和签证通知等。
开发区项目出国人员的政审批件,县、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由开发区自行审批。
8、管委会统一协调海关、商检、金融等机构在开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
四、开发区的财政
成立开发区财政局,业务上受市财政局领导,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预算,负责开发区辖区内的财政、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开发区财政收支预算与乌鲁木齐市财政局预算整体盘子分离。
在实行全国统一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前提下,开发区财政以1992年为基数,新增财政收入从批准之日起,五年内全部留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开发区财政收支、留用办法,按照财政部财地字[1995]5号《关于武汉等十个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全部留用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购买国家专控商品及车辆,由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定额委托开发区审批,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收取的控购附加费等费用,专项用于开发区的教育、卫生事业。
五、开发区的税收
成立开发区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开发区辖区范围内所以企业的税收征管。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1、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新办企业,凡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从获利年度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年。
2、沿海地区“三资”企业在开发区独资、合资、合作举办新的企业,其总资产中外方所占份额达到25%以上的,可享受“三资”企业所得税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3、在开发区投资的生产性内联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免征、一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在开发区起步区内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宾馆、服务等第三产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营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经开发区税务部门批准,从营业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三年。
5、开发区内投资规模不受限制,从一九九五年至二000年实行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其投资方向调节税采用零税率。
六、开发区的金融与信贷
1、自治区各专业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都可以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从一九九五年到二000年起步阶段,自治区各专业银行都要切出一块信贷规模和资金,支持开发区建设。
2、经批准,国外银行可以在开发区举办合资(或独资)银行及金融性公司。
3、从一九九五年至二000年,自治区人民银行商各专业银行(包括交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每年筹集2000-3000万元开发贷款,专项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4、请自治区计委、人民银行向国家专项申请发行一定规模的开发区企业债券。
5、请从自治区基本建设资金和乌鲁木齐市政建设管理收费中各切出一块资金,支持开发区建设。
七、开发区的产业政策
1、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和生产力布局的要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技术含量高的产业,发展资源开发及深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出口创汇与开发区建设发展相配套的第三产业和社会事业。
2、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电力、供水、供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谁投资,谁收益,由开发区负责会同区、市两级主管部门制定招商引资计划及统一对外签约。
3、开发区要坚持“环境质量第一”的原则,工业结构“轻型、节能、节水、高效、清洁”,严格控制污染严重的项目及产品属于国家禁止或限止生产的项目进区。
4、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开发区内应兴建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公共设施,并辟相当比重的绿地,形成优美舒适的新区环境。
八、其他有关问题
1、供水、排水、供热、供气设施向开发区内的用户收取的增容费,全留开发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电力部门向开发区内用户收取的用电权款和贴费,大部分留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的电力建设。
3、开发区区域内的阿勒泰路铺道段及喀什西路的路政管理,分别由自治区交通厅和市政府委托开发区自费管理和养护。
九、加强领导
切实加强对开发区的领导,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充实开发区的领导班子。为确保开发区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自治区领导一年至少听取开发区一至两次工作汇报,定期或不定期地经常检查和指导开发区的工作,帮助解决有关问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都应进一步支持开发区的工作。我市将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充分利用当前有利时机,加快步伐,把开发区建设好,为自治区扩大开放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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