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税控设备管理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8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增值税转型,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管理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对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中税控设备的发行、税务管理做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请严格按照总局《通知》( 国税发〔2008〕117号)要求,认真审核要求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资质,准确把握税控系统的推行范围。
二、对达到税控系统推行条件而要求新纳入系统管理的纳税人、需要增加税控设备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设备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附件一),纳税人持《通知书》或将《通知书》传真给税控设备服务单位,由服务单位向纳税人发售。纳税人收到税控设备后,连同《通知书》一并携带至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发行。税务机关做好推行的户数及税控设备发行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为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区局为各地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备用设备。当已使用的税控设备出现故障时,纳税人需经百望呼叫中心确认(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除外),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单位。税务机关根据服务单位的确认通知,以备用设备更换纳税人已损坏的设备,并将损坏的设备交付服务单位更换后备存。税控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税控设备由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