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我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和石油企业税收划转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征字【1999】00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为有利于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所字【1998】105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地税二字【1998】120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下放我区地方管理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和上划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其他地方各税划转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转属遵照执行。
一、下放我区地方管理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企业所得税自1998年8月1日起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和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及其其他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具体划转如下:(一)乌鲁木齐矿务局(含新疆煤矿机械厂)、艾维尔沟煤矿、新疆煤矿化工厂、新疆煤炭供应公司、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本部、新疆煤炭工贸公司等7家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征收管理;上述7家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原由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地方各税,自1999年1月1日起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征收管理。 (二)哈密矿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由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的企业所得税自1998年7月1日起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原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征收管理的其他地方各税,自1999年1月1日起由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四、凡本通知未涉及,上述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其他地方各税,其征收管理仍维持现状。
各地地方税务局应主动与相关税务机关加强联系,相互协作,积极做好税收征管资料的移交和税收划转中的征管衔接工作;同时要及时做好划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税务登记变更及有关服务工作,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以上工作请于今年 1 月份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