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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税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1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体育彩票、福利彩票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63号)下发后,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分别以新财法税【2005】75号、新地税发【2005】191号转发各地,要求认真按照国家队彩票收入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各项税收政策的执行工作。近接自治区彩票机构来函,要求对彩票发行销售的有关税收问题给予进一步的明确。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彩票发行机构(包括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销售彩票取得的收入为发行
费收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电脑彩票投注站销售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
目征收营业税。起征时间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退、未征不补(含稽查未入库部分)。
三、电脑彩票投注站每月取得的各项营业税应税收入未达到1000元营业税起征
点的,免征营业税。
四、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按照现行减免税政策及管理办法执行。
五、关于电脑彩票投注站涉及的其他税收征收管理的未尽事宜,按《税收征管法》及
起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彩票机构加强信息沟通,并对有关部门及
人员做好细致地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委托代扣手段,加强税收源泉控管。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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