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2000}07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二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一系列改革的配套文件,要在二、三年内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疗卫生体制与服务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目前,我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和登记注册工作尚未开始,而对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的实施需待分类管理和登记注册工作完成后才能进行。在此之前,各地可先学习领会本文件精神,对本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做好政策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待我区医疗卫生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完成并制定出对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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