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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2000]45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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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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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100013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一字[2000]4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2000]45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2000]4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转发给你们,对金融机构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请转属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财债字[1999]217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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