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哈密碱厂和哈密地区盐化总厂实行“盐碱合一”的复函》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5]037号
哈密地区、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函 (1 9 9 5)3 5号《关于同意新疆哈密碱厂和哈密地区盐化总厂实行“盐碱合一”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新政办函(1995)35号《关于同意新疆哈密碱厂和哈密地区盐化总厂实行“盐碱合一”的复函》
附件 新地税二字[1995]037号附件.do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