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征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4】19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放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号)执行以来,对保险营销员的界定上,存在不同做法。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营销员的政策执行,区局目前对有关问题正在进一步深入调研,在新的政策出台前,现对保险营销员征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对保险营销员2003年取得的所得,凡已按《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号)规定稽查处理的,不再调整;未做处理的,待区局有关规定出台后再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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