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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2000]18号_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在我区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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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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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3000074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四字[2000]18号_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2000]18号_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在我区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_
发文日期: 2000-09-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在我区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_
新地税四字[2000]18号_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自治区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确保新疆大学“  211” 工程的顺利进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在我区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向当地党政汇报,做好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实施,抓紧第四季度的有利时机,按照规定的开征时间和征收范围,努力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附件:《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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