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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界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偷税额的请示》(塔地税发〔2009〕2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三条第3款“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等的政策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无论是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还是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人都应在年度终了后进行税款清缴。其中,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应就实际经营额与按期申报额的差额补缴税款;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上述规定体现了如实申报纳税的原则,和征管法二十五条中依法如实申报纳税的原则是相一致的。对纳税人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采取隐瞒经营收入方式造成少缴税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按照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议你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明确征纳双方在核定征收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对照政策规定检查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工作中是否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以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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