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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6〕293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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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11000019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6〕29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6〕293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29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号令》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明确《16号令》中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事项:
(一)第五条第二款的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二)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第十四条中关于税款征收方式,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适合当地税收征管实际的税款征收方式,确定的具体征收方式必须经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
(四)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45天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款中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3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第十九条中,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六)《16号令》涉及到的文书,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79号)税收执法文书式样里有的,使用总局执法文书式样,式样里没有的,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先自行制定。
二、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长期以来,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老大难问题。核定定额过程存在着“关系税”、“人情税”,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总局《16号令》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个体工商户定额的核定工作。
(二)开展纳税宣传辅导,提高办税能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向社会各界做好《16号令》的宣传辅导工作,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对个体工商户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辅导,使其正确按照有关规定填制有关表格和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切实提高个体纳税人的办税能力。
(三)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矛盾多、牵涉面广,为确保《16号令》的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支持,同时要加强与工商、国税、公安、工商联合会、个体协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的配合与联系,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四)为了提高核定工作的透明度,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强定额准确性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各地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工作中要大力推行“阳光作业”,按照《16号令》的规定进行定额公示,接受纳税人、社会各界的监督。
各地在执行《16号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 报告区局(征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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