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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使用发票的管理关系,维护发票管理秩序,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堵塞税收漏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字【1997】49号、新地税一字【1997】081号转发)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征字【1998】004号转发)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启用《新疆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新疆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发票》(式样附后)使用专用水印纸,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套印;成品规格190×105=40开,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每本25份。
二、《新疆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发票》使用范围:适用于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即:未纳入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行政事业性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应使用地税系统已经启用的相应普通发票。
三、《新疆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发票》自 1998 年第三季度正式使用。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发票需用量的统计上报工作,计划用量请于 6 月 15 日前上报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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