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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439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分包工程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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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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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110002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4]43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439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分包工程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1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分包工程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4]439号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分包工程单独开发票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实行税收源泉控管,且由你局代开发票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分包时,在总包工程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依法代扣代缴后,你局应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分包工程代开发票。申请人申请代开分包工程发票时。应持有总包工程已征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发包单位红色印章)、总包工程发票复印件(加盖发包单位红色印章)和分包工程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等证明又件。你局代开分包工程发票时不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由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发票涉及数额较大,你局应特别注意依法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税收管理,做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核准、保存证明文件,确保重点工程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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