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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游览参观点门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地税征字[2001]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游览参观点门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规范我区游览参观点门票的管理,是依法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我区旅游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二、我区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由当地定点印票企业印制,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确需到外地、州、市和外省、区、市印制的,必须报经区局批准。
三、各地、州、市地税机关监制的游览参观点门票,自2001年9月1日起开始使用;各地批准印制使用的游览参观点门票票样要以文件形式报区局备案。用票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印制和自行印制的门票可延用至2001年12月31日,逾期原门票一律作废。
四、各地印制门票所需的统一发票监制章请于2001年8月15日前申报区局票证管理所。
五、本规定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附件 11号附件.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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