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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4]110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新疆停车、过路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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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110001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4]11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4]110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新疆停车、过路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9-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新疆停车、过路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4]1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了适应和满足我区停车、公路过路收费使用计算机开票的需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增设《新疆停车、过路收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于2004716日开始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式样附后)为计算机专用发票(平推打印);发票分类代码为265**04720**;式样彩纤纸印刷,发票监制章、发票分类代码及号码采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同时套印收费单位发票专用章(菱形,如“乌鲁木齐机场停车场收费专用章”);发票成品规格为:90mm×76mm ,一式两联,每本50份(连接式)。
二、“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经批准在自治区境内发取停车、过路通行费,且能使用计算机以及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单位使用。
三、“专用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逐级发售;收费单位总机构统一领购,所属收费站点使用。
四、用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登记、领用、保管“专用发票”,并将应用软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法加强“专用发票”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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