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区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于 2003年8月1日起 在乌鲁木齐市试行有奖发票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区局广泛征询了各地对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意见,并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决定在巴州(库尔勒市)和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白碱滩区)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行有奖发票的时间、范围
自 2004年7月1日起 在库尔勒市、克拉玛依区、白碱滩区饮食业、娱乐业推行有奖发票工作,届时在上述市(区)启用《新疆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为有奖发票;用票人原提供饮食服务使用的《新疆饮食业统一发票》和提供娱乐服务使用的《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有奖发票的奖金投放量按发票票面金额的5‰掌握,中奖面不低于2.8%;原5000元奖项改为10000元,增设1000元奖项,取消10元奖项。奖项具体数量及其分布由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地(州、市)地税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实施方案》中有关规定自行设置。
《新疆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由区局统一印制。推行有奖发票地区地税局应于发票使用前50日,将印票数量按票面额统计汇总并设置奖项后上报区局。
10000元、3000元、1000元奖金在经营者所在地地税局兑奖;其他额度的奖金在经营者开具发票地点兑奖。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使用有奖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可参照其定额发售有奖发票。用票人在领购有奖发票时清缴上期应纳税款。用票人用票额在定额之内的,按定额计征税款;用票额超过定额的,按实际营业额计征税款。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推行有奖发票工作是强化税收征管,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鼓励群众协税护税积极性和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解决饮食娱乐行业税收征管薄弱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于整顿税收秩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地方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统一领导有奖发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广泛开展宣传。要紧密结合日常税收征管实际,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场所,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推行有奖发票的意义、实施范围、使用对象、奖项设置、开奖方式以及举报查处奖励规定。宣传工作要讲求有效,持之以恒。
(三)加强部门配合。有奖发票工作综合性较强,不仅涉及税务机关管理、征收、稽查、执法监督等各个环节,还涉及到外部有关部门,在推行有奖发票的过程中,内部各部门要责任明确,相互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同时,要切实加强与公安、工商、新闻媒体等单位的联系协调,及时查处发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四)健全和落实管理制度。推行有奖发票的地方应结合实际,建立落实岗位责任、举报查处、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征管办法和措施,确保有奖发票工作健康推行。
(五)强化控管。顺利推行有奖发票工作,检查监督工作是重要保证。要探索积极有效的税收控管和征收办法,特别是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饮食娱乐业户,可采取典型调查比对、领购发票清缴上期税款、简并征期等办法,减轻查验核对发票工作量,杜绝税收和发票流失。要打破过去定期例行检查的习惯做法,有针对性地安排检查时间和次数,采取有效的形式,加大日常检查工作力度;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发票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作用。要做好定期定额户税收定额的管理和调整,对经查验开票金额超过定额的业户应及时调整税收定额。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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