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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税客] 这个处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依据的是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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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0 01: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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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疯狂税客
标题: 这个处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依据的是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10 00: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MwNjUyNw==&mid=2247495478&idx=1&sn=eca9afd2f44856771436f9714dbcc2be&chksm=fa852746cdf2ae506bc60678c0efe23870a1f8207b7e53c4f3d4595fb64da26c89467850d7a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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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科新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发布时间:2022-05-05 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格尔木科新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2801MA752GB76F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西税一稽罚〔202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格尔木科新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格尔木科新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库存商品明细账来对库存商品进行分类分项目核算登记,同时在销售货物时隐匿公司销售收入641,406.27元并进行虚假申报,从而减少销项税额83,382.82元并骗取了留抵退税83,382.8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留抵退税多退增值税83,382.82元处以一倍罚款83,382.82元
处罚金额(万元) 8.338282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05 00:00:0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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