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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苏 人社发〔2022〕49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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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2/4/29/art_77279_10436822.html
发文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件编号: 苏人社发〔2022〕49号
文件名: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
发文日期: 2022-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2〕4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苏发〔2022〕9号)要求,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助力复工复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江苏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包容审慎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各地要从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高度,统筹好情、理、法的关系,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对列入《清单》的行为,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暂未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规定的,依法不予处罚。对已列入《清单》范围,但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对拖欠工资、使用童工、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加大监管力度。


二、坚持依法监管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各地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要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对轻微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后,认为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报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制发《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做出不予处罚决定。认为不完全符合适用情形规定的,应依法作出处罚。对决定不予处罚的,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运用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和市场主体签署守法诚信承诺书等非强制手段,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更大程度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促进执法环境改善,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坚持执法监督与创新治理相结合。各地要加强对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监督管理,全面正确把握自由裁量标准,坚决纠正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处罚案件。劳动保障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在清单基础上完善本地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实现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各地应按季度向厅劳动保障监察局报送本地区不予处罚案件情况。


附件 1. 江苏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版).doc (39.5 KB, 下载次数: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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