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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10〕42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准噶尔油田税务所划转代征地方教育附加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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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10001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10〕42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10〕42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准噶尔油田税务所划转代征地方教育附加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0-09-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准噶尔油田税务所划转代征地方教育附加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10〕422号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准噶尔油田税务所划转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随“三税”划拨相关地区。
二、地方教育附加不宜再比照原划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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