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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国税发[2001]87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油机按装税控装置和推广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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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070001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发[2001]8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国税发[2001]87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油机按装税控装置和推广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油机按装税控装置和推广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通知
国税发[2001]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消防局、整顿成品油办公室,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消防局、整顿成品油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了加强加油站的监督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的质量、计量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发【1999110号《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将在我区加油站推广使用加油机税控装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为了加强这项给你做的组织协调工作,成立“自治区推广使用加油机税控装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国税局派一人担当,副组长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公安厅消防局、区成品油清理整顿办公室各派一人担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国税局负责,成员单位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消防局、区成品油清理整顿办公室各派一人参加。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涉及税控计量、质量、消防由国税、质量技术监督、消防、成品油清理整顿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州、市、县(市)应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履行相应职能。
二、 2001年第三季度开始,自治区行政辖区内的加油站(点),现有的加油机必须安装税控装置,新设立的加油站或运行的加油机必须使用具有《税款功能合格证书》、《防爆产品鉴定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税控加油机。
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安装及安装前和安装后的首次检定,税控装置的初始化,及验收工作必须于20011030日前结束。
三、 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时一项政策性强、技术质量要求高,保密性强的工作,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税收、强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全区加油机税控装置的选型,统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认可的生产厂家中确定,在全区推广使用。
四、 根据《GB/9081-1998 机动车燃油加油机》国家标准规定:加油机是测量流体的计量器具,应以体积计量单位L(1)(升)。
五、 加油站(点)购买加油机税控装置的部分费用(包括购置、安装、、安装前和安装后的首次检定等费用),允许其在从安装税控装置后比原定额增加的税收中抵项,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因加油机装税控装置提高了计量标准,增大了强检难度,应适当提高检定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部门统一批准后执行。各地、州、市不得自行提高检定费标准。
六、税控加油机和加油站的管理
(一)税控加油机和加装了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均属于强检计量器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强制检定管理,严格执行安装前和安装后首次检定及周期检定,严禁破坏或擅自安装、改动、拆卸加油机及其税控装置。
(二)加油站(点)必须安装后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三)加油站(点)在销售成品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加油站成品油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逐步使用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连接的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发票。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监督检查。加油站(点)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报送有关经营资料。
七、违反规定的处罚
(一)凡加装税控装置后的加油机或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未实施计量强制检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实施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二)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其实际数量与销售结算量不符,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未按本意见的规定加装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以及未进行税控初始化的加油机,由税务机关对其加油机实施查封,停止其使用。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凡采用本条第二、三、四款所列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数据不实,并以此进行的纳税申报的,按偷税法处理。
(六)对有本条上述行为,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提请区成品油清理整顿办公室取消《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关于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推广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推广使用加油机税控装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单位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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