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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就当前新旧征管法衔接过程中的两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问题
新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的规定,是旨在通过提升审批权限,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严格控制欠税。凡不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所列“特别困难”延期纳税事项,各地一律不得办理报批。
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所规定的“特殊困难”的延期纳税事项,各地可按所申请的延期缴纳是税制,报自治区地税局流转税处、所得税处或者地方税处审批。
二、各地对贯彻实施新征管法的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应及时与书面形式上报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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