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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0〕1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函〔2009〕7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区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公告》内容,深刻理解《公告》出台背景与意义,进一步树立税收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观念,落实严格管理、公正执法的基本要求,处理好优化纳税服务与加强税收管理的关系,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要在办税服务场所开辟专栏,长期宣传《公告》内容,不断强化纳税人权利义务意识。
二、各级地税机关在制定具体税收征管办法及措施前,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采纳其合理内容,以便于纳税人遵从。对已实施的办法或措施,要进行梳理与审查,对纳税程序模糊或产生争议解决途径不明确的,应及时修订更正。要把《公告》的学习成果转变为具体行动,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克服“重义务、轻权利”的现象,杜绝损害纳税人合法权利的事情发生。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注重实效开展好纳税服务工作。今后一个时期,要在巩固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成效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税源管理以及稽查等部门的纳税服务工作,特别是在税款核定、税务检查、发票核查、税务稽查实施及执行等与纳税人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环节,必须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利。
四、各级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反映的涉税问题要高度重视,尤其是涉及到个人(个体)的涉税事项一定要强化纳税服务意识,属于个案的要实事求是的尽快解决;对于共性问题,属于本职范围内的要认真加以解决,属于上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应积极提出改进建议,同时要耐心做好疏导和解释工作,不激化和上交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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