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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4]10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计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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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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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110001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4]10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4]10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计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计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4]10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自治区计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55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各地要充分认识实行税务行政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完善公示制度的监督机构,切实做到收费公示的严肃、公开、合法、要切实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指导,积极向当地党政汇报,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扎实有效地做好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组织实施。
二、 为便于各地实施税务行政收费公示,区局制订了《自治区地税系统收费项目表》,共各地在实施税务行政收费公示时依照。各地应对各自施行的税务行政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凡不属于上述收费项目表所列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若确需保留的,也应专项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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