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自治区基层供销社发展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7】021号
乌鲁木齐市、巴音郭楞自治州、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
接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关于建立《关于建立自治区“基层供销社发展基金”的函》(新供联财字【1997】048号)反映,我区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均衡,南疆产棉区供销经营状况较好,而北疆、东疆供销企业、大多经营亏损,无力提取“基层供销社发展基金”,基层社的服务设施建设相当薄弱。为了支持全疆供销系统的均衡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实施意见》(新党发【1996】1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自治区基层供销社发展基金”。由自治区供销社统一收取,全额用于补贴各地基层社的服务设施建设。
二、 基金来源:由自治区棉麻公司在原支付给基层供销社的棉花代购手续中集中2元,上交自治区供销社,作为“自治区基层供销社发展基金”。自治区棉麻公司专项集中上缴的部分资金,准予在税前列支。
三、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会同自治区供销社制定自治区基层供销社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以确保这部分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以上规定自1997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