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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作为近些年来比较流行的一种市场主体模式,在很多场景下被广泛使用,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私募基金、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所得,到底该如何纳税?
一、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利息、股息所得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不是公司,其本身不涉及给合伙人“分红”或“利息”的问题。所谓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利息或股息,指的是合伙企业投资于(债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其他单位,被投资单位向合伙企业支付利息或股息,合伙企业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将该利息或股息再分配给合伙人。
在这种模式下,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注: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股息,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政策障碍。
但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利息,是否一定也能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附件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的规定,利息收入被纳入经营所得的“收入总额”中,需要按“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打架,纳税人为难。当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利息收入时,到底该按20%的税率纳税,还是按5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唯一的答案是: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二、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票)转让所得如何纳税?
(一)2021年12月31日前
过去各地为了招商引资,纷纷出台优惠政策,对于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票)产生的所得,GP(普通合伙人)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款,LP(有限合伙人)按投资收益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于是,很多在当地注册的合伙企业,纷纷用有限公司作为GP(占非常少的合伙份额),自然人作为LP,从而确保自然人能获得最大限度的税收利益。
实际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转让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无论个人是GP还是LP),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为了规避上述政策风险,个别地方为了吸引税源,又借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为个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票)取得的所得按核定方式征收税款,大大降低个人合伙人的实际税负,造成了不同地区间的税收不公平。
(二)2022年1月1日后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从2022年1月1日起,对于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的出台,从根本上杜绝了个人利用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票)少缴个税的政策漏洞。
这是否意味着,从2022年1月1日开始,合伙企业只要有转让股权(票)的行为,个人合伙人就必须按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呢?
不一定。
(三)特殊性质的合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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