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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4]297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4]48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向下属机构吊装运输分公司分摊共同费用1,716,000元(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天山区分局管辖)。其分支机构按规定标准上交的共同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共同费用年终如有结合,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请监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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