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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号)转发你们,并对全区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作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字。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总局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2为地方税务局);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第6、7位为发票印制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印制的发票以04表示);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地税行业划分为: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讯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第9、10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第11、12位为批次代码(文化体育业中游览参观点门票第11、12位代码的设置,按照游览参观点企业名称,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编制)。
二、 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执行时间
区局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提前使用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发票区局另行通知),现有的普通发票,可使用到2005年3月31日。
三、 各地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注意控制好普通发票的领购数量和结存数量,防止造成浪费。
各地要充分认识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对实现发票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的重要意义,抓紧作好各项准备工作,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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