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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10〕10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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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1080000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10〕10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10〕10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暂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4-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暂行)》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0〕10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建立协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征收、管理、执法监督各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2008年6月区局制定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试行)》(以下简称“评价体系”)评价体系试行以来,各级地税机关高度重视,按照要求调整部门和岗位设置,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考核指标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区局在总结各地试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开展专题调研和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征求意见,对“评价体系”进行认真研究修订后,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暂行)》。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评价体系”是区局为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需要和进一步强化征管工作提出的一项重要措施,体现了“职责明确、规范业务、相互制约、协调运行”的税收管理原则,实现了县、市(区)地税局税收业务部门及其岗位设置和职责、税收业务工作流程、税收业务表证单书使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内容、业务考核标准和方法的“五统一”,对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和推进征管工作质效全面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机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评价体系”准确把握“评价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精心组织,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评价体系”。2010年区局在全区地税系统全面推行“评价体系”,各地在实施“评价体系”工作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机构,落实考核责任,做到考核与奖惩挂钩,并逐步加大奖惩力度,对执法过错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区局拟在9-10月组织开展对“评价体系”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和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实施意见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建立协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征收、管理、执法监督各环节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按照“统一领导、规范标准,分级实施的原则制定本考核实施意见。
一、考核机构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成立税收执法质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督查内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督查内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法规处、政治部、营业税处、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计财处、票证管理所、计算机中心、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监督、检查税收执法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建议;组织对下级地税机关、税务人员执法行为进行全面考核;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税收执法质量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督查内审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的实施;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做出的各项决定;及时汇总、上报考核评价报表、情况和总结;负责责任追究案件的申诉、调查取证及复核工作;负责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及责任追究资料的立卷、归档等工作。
各地、州、市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成立税收执法质量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下级机关或部门的考核,同时对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考核范围及对象
税收执法质量考核的范围:征收、管理、税政、法规等各业务环节的执法行为及税收管理业务。
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对象: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税政、法规等各岗位人员。
三、考核方法
税收执法质量考核由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应与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相结合。自治区地税局每年考核一次,采取随机抽取地、州、市所属若干单位或全部的考核方式;考核采取各部门评分累计制,换算成百分制后,作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实得分;地、州、市地税局一个或多个被考核单位的平均分,作为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的实得分。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对所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每半年考核一次;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对所属各部门每季度考核一次。
考核采取的主要方法:内部考核与外部抽查相结合;抽取征管软件数据与人工考核相结合;查阅有关文件、记录与实地考核相结合。
四、考核结果的处理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每年考核结束后,对考核结果综合进行评价并定期通报,对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前五名的单位给予表彰,后五名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被考核单位存在的税收执法质量问题,限期整改。被查单位对存在执法过错责任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操作办法》等进行责任追究。并作为单位和公务员年度评先、评优的依据。
  
附:1、《税收执法质量考核整改通知书》
2、《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底稿》
3、《税收执法质量考核表》


附件 新地税发〔2010〕103号附件1.DOC
新地税发〔2010〕103号附件2.DOC
新地税发〔2010〕103号附件3.DOC
新地税发〔2010〕103号附件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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