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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征字[2001]1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疆医疗服务统一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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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2170000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征字[2001]1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征字[2001]1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疆医疗服务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9-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疆医疗服务统一发票”的通知
新地税征字[2001]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卫生间,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卫生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2000]233号)和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精神,为了支持和推进我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建设和税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我区启用《新疆医疗服务(诊疗)统一发票》、《新疆医疗服务(门诊)统一发票》和《新疆医疗服务(住院)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疆医疗服务统一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疆医疗服务统一发票的使用范围: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我区设立的营利性医疗服务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服务经营收费使用。其中:《新疆医疗服务(诊疗)统一发票》(附件一)为收取挂号费、门诊诊疗费时使用;《新疆医疗服务(门诊)统一发票》(附件二)为收取门诊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费用时使用;《新疆医疗服务(住院)统一发票》(附件三)为结算住院费及相关费用时使用。
二、新疆医疗服务统一发票采用普通发票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三、新疆医疗服务统一发票分为手工票和机用票(式样相同),由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印制,县以上(含县)地税机关发售并管理,各独立医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其机构所在地县(市)级地税机关领购。
四、新疆医疗服务统一发票于2001101日起启用。各用票单位和个人呢应及时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发票需用量,各地、州、市地税局务于920日前向自治区地税局上报发票需用量。
五、新疆医疗服务统一发票一经启用,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发票。严禁私印、伪造、转借发票,违者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处理。
六、经批准从事医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七、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落实国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照顾政策。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营利性医疗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八、各级地税机关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对用票单位,个人呢的发票管理和税务管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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