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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民政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了做好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工作,达到程序统一和便于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11月19日新地税二字[1994]02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审批权问题》通知精神,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会同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三部门认定审批。2000年9月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新国税办[2000]614号《关于饮料企业减免税及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的通知》将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权限下放由地、州、市局认定审批。为了便于管理,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工作也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民政局会同国家税务局共同负责审核办理。
二、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民政局要认真对待此项工作,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审核管理情况,在每年的汇算清缴总结中应专门反映。区局、民政厅对福利企业的管理情况将进行抽查。
三、 兵团系统的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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