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6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区局决定从 2005年1月1日起 在全区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上述两种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原《新疆公路运输统一发票》停止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制发放。《货运发票》由区局统一集中印制、发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规定,我区《货运发票》的分类代码分别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6500**109**,《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26500**110**。鉴于印制时间紧,为不影响正常供票,请各地务必于 2004年9月22日前 将2005年上半年的计划用票量上报区局票证管理所。
二、开票方式。在未推广和使用税控收款机及《新疆地税管理信息系统》(xdsms6.0)前,货运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选用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统一使用计算机开具的《货运发票》开票软件进行开票和汇总。软件和使用说明可以从区局服务器FTP://160.16.16.2/货物运输发票和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的“下载中心”栏目中下载。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地地税机关按照附件中规定的《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重新制作。
三、强化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强化货运发票的管理,督促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建立发票领、用、存登记制度,严格各项管理规章。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完善《货运发票》的管理制度,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对自票纳税和代开票单位实行定期检查。到期停用的《新疆公路运输统一发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清理、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