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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办函[2003]9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劳动力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免交税务等级工体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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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110000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办函[2003]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办函[2003]9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劳动力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免交税务等级工体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劳动力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免交税务等级工体费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办函[2003]9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向区局专题发函,函称“为做好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向城镇转移工作,……拟给予进城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村劳动力3年内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包括免收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区局经研究认为,给予进城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村劳动力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尚无政策依据,故不能施行。
请你局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做好解释,取得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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