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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企业自备电厂有关基金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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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7 10: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企业自备电厂有关基金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自备电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企业自备电厂有关基金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3号)的相关规定,省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与电网不联接没有电费结算关系的企业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拥有自备电厂企业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二)明确了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全年应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
  三、实施时间
  根据工作需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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