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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税收征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及其成员名单的企业,各地应结合《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有关要求,辅导企业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对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的企业,各地应由专人负责日常税务管理,建立税源管理台帐,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定期组织税收法律培训,有条件的县、市(区)地税局,可以向大企业派驻专职税务人员。
三、对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的企业,年缴纳地方各税超过2000万元的,其税务管理方式,可比照《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执行。
四、区局将按照总局的有关要求,对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五、各地在实施《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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