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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征字[1995]27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长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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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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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070002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征字[1995]2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征字[1995]27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长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长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新地税征字[1995]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区地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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