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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征字[2001]1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查处以前年度偷税案件处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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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2170000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征字[2001]1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征字[2001]1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查处以前年度偷税案件处罚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09-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查处以前年度偷税案件处罚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征字[2001]15号

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查处以前年度偷税案件处罚问题的请示》(塔地地税征字[2001]23号)收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1994年,新疆第三汽车运输公司修理厂采取少列收入的手段少缴(企业所得)税款,是偷税。
二、1995年至2000年,该企业又采取了隐匿收入、虚报亏损等手段企图偷税,其违法行为虽然是连续的,但在客观上并未再形成企业所得税的偷税结果,故不符合偷(企业所得)税的条件,不能定为偷税。因此,对该企业1994年少列收入造成的企业所得税的偷税行为,不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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